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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方管厂家认定“隐性债务”需要明确定义

发布时间:2019/5/28 15:27:01 作者:无锡百利源钢管有限公司

江苏方管厂家地方政府明面上的债务是可控的,“隐性债务”是风险的重要来源,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。  各省发布的对政府性债务清理整改文件,多是沿用中央的政策,没有哪个省份明确给出了“隐性债务”的定义,哪些属于隐性债务,哪些不属于隐性债务,地方实践管理中存在困难。  何谓隐性债务也有不同的解释。有的认为是隐蔽的、未纳入到现有统计口径的政府债务;有的认为,现在财政部负面清单中明令禁止的举债形式,属于违法违规行为,不应纳入隐性债务的范畴。 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,厘清“隐性债务”的内涵,是后续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工作之一。  除了地方政府债券之外,其他违法违规方式举借的债务都属于隐性债务,像财政部列出的负面清单里的内容都属于隐性债务,负面清单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隐性债务形式。  按照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预算法,我国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形式就是地方政府债券。  从地方政府对外释放的消息,也能看出“隐性债务”的部分特点。4月25日,《湖南日报》刊发的《打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动仗》,该文明确指出,全省政府性债务总量仍然不小,特别是隐性债务形式多、增速快,积累的局部风险不容忽视。“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,不仅是重要经济任务,更是重大政治责任。”  湖南的隐性债务有三大特点。首先是融资平台公司成为隐性债务主要载体。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数量过多,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,层级复杂,管理混乱,违规担保、随意拆借资金现象严重,大部分举债游离于财政部门监管之外。平台公司盈利能力较差,难以通过自身经营收益偿还债务。  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PPP、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。没有收入来源,无具体运营内容,异化为变相举债的工具。不少地方将市政道路、管网建设等工程,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融资。  再次是隐性债务的融资形式日趋多元,风险隐患交织复杂。除常规的银行贷款外,融资租赁、企业债券、PPN、信托融资、中期票据、基金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相互交织,既拉高了融资成本,又加大了监管难度。个别地方民间借贷、名股实债甚至非法集资现象依然存在。  对隐性债务概念的厘清,能更好地管理政府债务风险。  江苏方管厂家正如资管新规中强调穿透的原则,无论穿什么马甲、形式怎么变化,那些由财政偿还、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的,除了合法的地方政府债券之外,无论是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,还是事业单位及地方国企等举借的债务,都应该是隐性债务的范畴。